遭遇家暴应该向谁求助,婚内财产约定放弃继承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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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应该向谁求助?婚内财产约定放弃继承权可以吗?

2021年2月18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上海,上海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遭遇家暴应该向谁求助?

一、遭遇家暴应该向谁求助

遇到家庭暴力可以马上报警,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会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

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会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会作出告诫:

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其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社区妇联可以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并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好是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是向社区妇联求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二、家庭暴力怎样取证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取证非常重要,如果不注意收集很容易在法庭上拿不出有力的证据。那么在平常的生活中,我们该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证据呢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婚内要是一方对另一方长期实施暴力的话,这样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家庭暴力。而那种夫妻之间偶尔吵架、打架的情况,就不能按照这里的家暴来对待处理了。当然,遭遇家暴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也可以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寻求帮助。而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后,受害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婚内财产约定放弃继承权可以吗?

一、婚内财产约定放弃继承权可以吗

是可以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

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婚内是可以进行财产约定的,不管是放弃继承还是双方约定如何继承,只要双方在协议的时候协商好,而且各自的利益也受到了保护,那么这份协议完全是合法的,所以,双方在约定的时候就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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