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时效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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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时效及特征

2021年4月16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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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是判断物权的“定海神针”。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夫妻之间的财产转让,都要根据夫妻是否选择婚后所得共同制以及约定财产制的具体类型确定物权取得的范围和效力。夫妻之间根据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取得的财产,不适用物权法;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制调整范围外的财产或财产制效力不及的财产转让,则应适用物权法。





  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财产约定作了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理解和执行不统一。比如有学者和法官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都属于婚姻法1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范围,包括夫妻约定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对方、将自己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等,都应当适用婚姻法19条规定。其中不动产赠与,即使没有公证或变更产权登记,也应当根据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认定夫妻一方已经取得了约定财产的物权,另一方不得任意撤销。而与之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其物权取得应当适用物权法,只要没有变更产权登记,都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中赠与协议,如果没有公证或变更产权登记,当事人可以任意撤销。


  那么,夫妻财产协议到底是适用婚姻法19条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还是应当适用物权法,抑或合同法解决夫妻财产协议法律适用的出路在哪儿


  笔者认为,走出目前困境的出路在于思维模式的多样化,不能把所有的夫妻财产协议视为相同性质的协议,用单一的思维模式评判一切夫妻财产协议。应当根据夫妻财产协议的不同性质将其类型化,对不同性质的夫妻财产协议,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适用不同的法律。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夫妻财产协议,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即:1.夫妻财产制协议;2.一般夫妻财产协议;3.夫妻财产赠与协议;4.登记离婚财产协议;5.诉讼离婚财产协议。本文拟以夫妻财产制协议为主线,分析五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协议的具体性质、效力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效力


  夫妻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关于选择财产制的约定。广义的夫妻财产制协议,包括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协议与约定财产制协议。狭义的夫妻财产制协议,是特指约定财产制协议。一般认为,财产制协议是关于约定财产制协议。实际上,法定夫妻财产制也有约定或协议的情形。法定夫妻财产制协议有两种形式,即明示协议与默示协议。明示协议,即婚姻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默示协议,即婚姻当事人不另行选择约定财产制,双方默示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心合意。因而,夫妻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明示协议与默示合意,也是夫妻财产制协议的范畴。约定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排除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时,根据法定方式在法定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内选择一种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协议具有物权效力,这是中外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共识。如《德国民法典》第1416条即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史尚宽先生在论述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效力时指出:;夫妻财产契约之订立,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因结婚于配偶及对于其继承人之关系,即发生财产契约之物权的效力。;;夫妻财产契约,直接发生夫妻财产法的效力。为引起财产契约所定的所有权之变更,不须有法律行为的所有权或权利之移转。;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均认为财产制范围内的财产直接产生物权效力,无需根据物权法变更产权登记或交付。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归纳为四种,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属于法定财产制,其它三种属于约定财产制。由于夫妻适用不同类型的财产制,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决定夫妻财产的取得范围和物权变动的方式不同。


  1、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其婚内财产物权取得或变动方式如下:


  第一,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内的物权取得和变动。凡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内的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外,无论是夫妻共同取得还是一方取得,也无论是劳动取得还是无偿取得,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不动产或动产,均直接产生物权效力,即不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当然产生夫妻共有效力。


  第二,共同财制调整范围外的物权取得和变动。对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调整范围以外的财产,若要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则需要履行转让合同,并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才能取得物权或产生物权效力。如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其赠与协议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只有赠与财产依法登记或交付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范围效力不及于个人婚前财产,无法通过;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调整,需要独立的物权变动方式才能完成物权变动。


  2、适用;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凡适用;一般共同财产制;的,无论是一方取得还是共同取得,无论是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也无论是不动产或动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不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因为该财产制的效力及于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的全部财产。如夫妻双方各自婚前不动产房屋,即使婚后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夫妻没有进行共有物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适用;限定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限定共同财定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或婚后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中的;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就是;限定共同财定产制;约定。适用;限定共同财产制;的,凡约定夫妻共同所有范围内的财产,无论是一方取得还是共同取得,无论是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也无论是不动产或动产,均可根据夫妻财产制约定直接产生共有的物权效力,不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但该财产制效力范围不及的财产,在夫妻中转移,则需要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假如某夫妻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中这样约定:;婚后劳动所得为共有财产;非劳动所得和各自婚前财产均为各自所有;。很明显,该限定共同财产制将共有部分仅限定在;婚后劳动所得;范围。那么,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又约定将一方婚后无偿所有的受赠房屋,转移给另一方所有,则需要根据物权法规定进行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因为该限定共同财产制的范围效力不及该房屋转让,即该房屋无法根据该限定财产制约定直接将其转化为另一方所有,需要另行依照法律方式转让。


  4、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物权变动方式。所谓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与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则没有共有财产,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夫妻之间相互转让各自的财产,均应根据物权法登记或交付,才能取得物权。如夫妻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股票转移归另一方所有,则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因为分别财产制,不具有将一方财产转移到另一方的物权效力,必须根据一般物权变动方式才能取得他方物权。


  二、一般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一般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之间就部分或个别财产的处分所达成的协议。这是夫妻在财产制外就夫妻之间有关具体财产的处分或管理所作出的约定,不是调整婚姻期间财产关系的制度性约定,不具有财产制性质,不适用财产制效力的规定。一般夫妻财产协议的种类很多,诸如夫妻之间在婚内就部分或个别财产的处分协议;准备离婚时所达成的;准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之间的买卖协议、互换协议、赔偿协议以及其它协议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协议等。一般夫妻财产协议与财产制协议的主要区别是:


  1、;财产制;约定的标的是财产制度,一般夫妻财产协议的标的是具体物或行为。


  2、;财产制;约定调整的是夫妻财产法律关系,其范围和效力及于夫妻全部财产;而一般夫妻财产协议是对个别财产的约定,其约定效力仅及于该约定标的物。


  3、;财产制;约定目的在于明确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夫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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