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后父母赠与房产起争议法院判未明确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子女买房父母资助 婚前还是婚后给的钱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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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后父母赠与房产起争议法院判未明确应属夫妻共有财产 子女买房父母资助 婚前还是婚后给的钱很关键

2021年4月14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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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后父母赠与房产起争议法院判未明确应属夫妻共有财产

  2008年7月,王某将自己的二层楼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王宾,登记产权所有人为王宾。2009年9月,王宾与妻子丁某闹离婚,对该房所有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裁决。


  王宾认为,该房子属其个人财产。因为王某在过户登记时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宾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赠与给王宾而非王宾夫妇,最高法院婚姻法有关解释规定“婚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应归王宾个人所有。


  而妻子丁某则认为,该房应属他们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王某将房屋过户的时间界限在王宾与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赠与时也未明确表示,只将该房产赠与给王宾个人。


  ·讲法理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该案中王某在将房屋过户给王宾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明确只是赠与给王宾个人,且那时王、丁夫妇和睦,通常父母赠与财物的真实目的是让儿女生活得更幸福和谐,而不会想到离婚时分割财产。至于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则不影响共有财产的性质,所以婚后父母赠与财物未明确给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样更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子女买房父母资助 婚前还是婚后给的钱很关键

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年轻人刚参加工作不久,经济条件有限,房价又普遍偏高,所以往往都是父母为他们出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购买婚房。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因为买房出资不是一个小数目,很可能是父母一生的积蓄,甚至有可能是向外举债借的。他们很担心,万一将来子女离婚了,这笔财产到底怎么分割。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最高人民法院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对将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出资时间为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这一规定结合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以及一方个人财产如何认定的立法原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赠与所得是取得权利的一种方式,所以也适用婚姻法的这一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问题虽然采取的是所得共有制,但也允许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因此该解释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父母对该项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有选择决定权,可以“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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