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赠与过户费用标准,离婚后仍可要求依法分割婚内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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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赠与过户费用标准 离婚后仍可要求依法分割婚内住房补贴

2021年5月19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上海,上海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房产赠与过户费用标准

  房产的赠与其实也就是房产的过户,所以说在其过户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过户费用需要收取的,这个费用不论是当事人双方为何种关系都是需要依法收取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夫妻房产赠与过户费用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房产赠与过户费用标准

  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夫妻之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拥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拥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拥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房产赠与法律特征

  其法律特征:


  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三、房产赠与程序

  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6、契税收据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夫妻房产赠与过户费用标准的全部内容。房产的赠与只是双方的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是还是在有关部门是需要等级注册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离婚后仍可要求依法分割婚内住房补贴

案情回放:


陆某与黄某于2000 年2月登记结婚,2008年4月双方协议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两个月后,陆某得知黄某曾分得一笔住房补贴费。遂向黄某提出分割要求,但遭拒。于是陆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住房补贴费的一半。


法庭审理中,黄某不同意分割该住房补贴费,辩称由于陆某在婚后几乎不工作,且家庭日常开销较大,为维持正常生活,自己在外借债,此款已用于还债,故在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债权债务。对还款一项,黄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关财产和收益,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等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如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黄某所得的16.8万元的住房补贴费,是在与陆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为双方共同财产。由于黄某对16.8 万元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的辩称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为此,现陆某主张分割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该款,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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