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放弃抚养权怎么写,放弃抚养权是否有效,婚内财产确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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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放弃抚养权怎么写,放弃抚养权是否有效 婚内财产确权是什么?

2020年12月31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上海,上海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婚内放弃抚养权怎么写,放弃抚养权是否有效

我们都知道,父母对于孩子是有抚养义务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难免会出现父母要放弃对孩子抚养权的情形,这时有的人就想到写一份婚内放弃抚养权的协议书,但是又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写,那么婚内放弃抚养权怎么写呢这个没有办法一概而论,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请看下面提供的范本。

一、婚内放弃抚养权怎么写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女儿__自 年 月 日起由女方__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2、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男方__ 则每年支付抚养费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男方应于每年的 月 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3、探视权

男方对孩子_____享有探望权。

探望时间及方式,没有抚养的一方每个月可以探望一次。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

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4、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年 月 日

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放弃抚养权后还能要回来吗

1、协商;

2、依法诉讼,诉讼您需要举证证明您适合抚养孩子,您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下法条供您参考,希望能如您所愿!

一般情况下,二岁以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二周岁以后,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如女方有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是不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婚内放弃抚养权怎么写上文已经为大家做了介绍,如果夫妻之间遇到这种情形,可以参照上文的模板,但是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父母对于自己的孩子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因此如果孩子未成年的,即使夫妻之间签订了这种协议,那也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内财产确权是什么?

婚前房产是个人的,婚后可以再房产证上加名字吗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是婚内财产确权吗就将什么是婚内财产确权整理出来,希望整理的这方面内容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全国各地出现大量婚内确权、加名纠纷,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不甚统一,认为婚内房产确权有存在的必要性,对其存在的实务误区进行了一些思考。

婚内房产确认之诉的现状

1、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概念

婚内房产确权诉讼案件属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婚内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2、婚内房产确认之诉的社会现状

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现在非常普遍的状况,夫妻感情好时,这无大碍,一旦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未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姓名的一方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曾经咨询过房管局对于二手房屋办理过户的相应手续,现在房屋办理登记还是仅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并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因此,自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特别是最高法院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后,夫妻共同房产隐名共有人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大量婚内确权、加名纠纷大量出现。

3、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司法现状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诉讼的态度不统一。很多地方性法院对于夫妻婚内提起的财产所有权确认之诉均是不予立案,甚至认为是当事人亦或是律师“没事找事”。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有。”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不丧失的情况下,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多此一举,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即使受理后,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支持确权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为不支持房屋确权,具体理由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不主张离婚的情况下,不支持婚内房产确权。笔者在2012年6月份代理湖南首起婚内房产确权纠纷。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需要通过诉讼进行确认,房产证上加注姓名应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另一种意见为支持房屋确权,具体理由为:《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以及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婚内房产确权之诉的必要性

1、区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指定由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又如赠与人指定赠予给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都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却都不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因为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共同共有是普遍适用原则,所以在特殊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的权利人有必要以确权之诉的方式公示自己的物权,以排除夫妻共有原则的适用。并且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一旦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配偶双方往往很难明确的区分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财产的权属逐渐被模糊化。综上,夫妻一方在婚内提起房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将起到明确财产状况及性质、为所有权人排除妨碍等法律上的作用。

2、物权公示公信与交易安全的要求。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法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物权变动,以明确何人取得物权,何人丧失物权,物权交易人基于对公示方法的信赖而发生交易,即使公示的物权不存在或内容有异,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而予以保护。依《婚姻法》而取得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内的效力虽然无须履行物权变动的法定形式,仅凭法律关系即可取得物权,但夫妻财产对外的效力却需要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无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生活中,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由于共有关系人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于情感上的考虑,往往会产生只有部分共有人在产权证上作登记,即会有隐名共有人的存在,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会认为房屋真正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就很可能侵犯隐名共有人的权利,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追回房产、离婚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等纠纷。

通过婚内房产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共有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所有权,要求显明共有人协助办理加名手续,使房产登记显示物权的真实所有人,是物权公示公信的要求,也有利于防止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等纠纷的出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3、夫妻共同房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

由于婚姻生活的特殊性,往往夫妻一方掌握着家庭财产,现实上该权利只由一方享有。这种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侵权行为往往被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所掩盖,不为外界所察觉。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在权利登记人未经配偶同意恶意处分房产的,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既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也不要求提供户口本显示婚姻状况,房屋很容易就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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