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房产——夫妻一方的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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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 房产——夫妻一方的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该如何处理?

2020年12月11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上海,上海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房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

  丈夫婚前买的房升值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


  两年前价值十几万的房子,现在价值可能已经翻了一倍。由此,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的诉请也多了起来。6月21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认定,这种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马某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同时称,从双方结婚登记到马某起诉离婚期间住房还贷款总计5133元,赵某主张获得其中的一半,同时主张获得该房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一半。


  对于赵某的请求,法院认为,该房系马某于婚前购置,应当属于马某个人财产,其婚后所偿还贷款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赵某主张获得其还款数额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房的增值部分,这种增值不是马某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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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夫妻一方的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该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的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该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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