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n男方婚前买的房子,显然是其个人财产。所以婚后卖掉房子,那么房子原始购房款肯定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增值部分不是很好确定。上面提到的;解释;太笼统,在实际应用中还要看实际情况。n个人理解,上述;解释;中说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该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比如说厂房是男方个人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生产商品,那么商品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增值是一种不确定的物价变化,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