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特征和相关概念,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400-6686-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探望权的特征和相关概念 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2021年12月22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宋,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探望权的特征和相关概念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主体


  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探望权的行使


  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探望权的恢复


  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


  根据第3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探望权的特征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规定那个:;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相关知识,


  探望权的行使和中止  探望权及强制执行  探望权中的法律问题


;





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实际上,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有专家认为:父母的离异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我国确立这项制度也是为了使非抚养一方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要保证探望权得以正确行使,就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探望权的提出和判决。当事人对探望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无论何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应依法受理,并就当事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审理。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否则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1]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还是当事人协商约定,确立探望方式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方便探望人与子女双方;二是有利于探望双方感情交流;三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中,应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最主要的原则。实践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较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的探望方式。逗留式探望探望人与子女的接触时间较长,有利于彼此的深入了解和感情交流,但直接抚养方则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采用此种探望方式应注意:第一、探望人不仅要有较好的生活居住条件,而且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否则不宜采取逗留方式探望子女;第二、逗留方式探望要求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如子女是学生,一般只能在假期时才能适用。总之,法院应根据探望父母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


  3、探望权的中止。第38条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但法院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从审判实践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二是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三是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四是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五是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六是年满 10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七是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八是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九是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4、探望权的恢复。第25条规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可见,探望权的恢复是依申请而获得的而非自行恢复。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后,才能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5、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

业务范围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电话:4006686166

QQ:2851289666       邮箱:2851289666@qq.com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