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内容,关于子女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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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内容 关于子女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问题?

2020年12月9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上海,上海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新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望的方式。


  六、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是新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具体内容介绍。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若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关于子女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问题?

  实践中,离婚后,一方探视自己的子女不是件容易的事,根源之一在于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第二,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第三,第三十八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第四,第三十八条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一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刘辉律师认为,首先应从立法上予以根本改变:子女是应当成为探视权的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纳入探视权主体范围探视权应当体现子女的意志应明确;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的;另一方;不仅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应包括对未成年人实际上履行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个人和单位。其二,从当事人各方的思想意思予以改变,一切本着子女利益优先为原则。但这些显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需要所有相关立法机构、相关机构、社团组织等以及当事人们联动才有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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