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在法庭上竞价争夺父母遗留房产,离婚按揭房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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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在法庭上竞价争夺父母遗留房产 离婚按揭房产怎么分割

2022年1月21日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szgdlhls.cn/

 宋,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兄弟在法庭上竞价争夺父母遗留房产

这起继承案件发生在宋氏姐弟四人之间。他们的父母于1998年前后相继去世,留有一套位于车公庄的楼房应由姐弟四人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宋家姐妹与弟弟达成协议,将各自应继承份额的房产转让给宋弟。此后宋弟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房产并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估价后,判决房屋归宋弟所有,由宋弟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46.4万元。宋兄不服原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房屋归其所有。 市一中院承办法官经了解发现,若单纯按照房屋继承份额以及评估价来决定所有权的归属难免有失公正。鉴于双方均不愿放弃房产,且都有一定经济实力,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法官提出由双方对房屋进行竞价,最终由能够承担价款且对给付金额满意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该方案一提出即得到了当事人的赞同。 根据房屋评估机构对该房市场价值的认定,该房总价为185.7万元,按四继承人分割的话每份约46.4万元。在法官的主持下,以每份46.4万元为底价进行竞价,47万、48万……最终由宋弟喊出70.4万元的价格后,宋兄表示认可。法院据此进行改判,房屋归宋弟所有,宋弟给付宋兄房屋折价款70.4万元。至此,二兄弟争夺遗产房屋所有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律师观点 灵活“用”法可事半功倍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房产的份额已经界定清楚的情况下,通过竞价让出价高者得房产,出价低者得相应货币补偿,既解决了房屋实际价格上涨造成的与评估价之间可能的“利差”,又使没有取得房屋的当事人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法院这种处理方式,既彰显了其适用法律的智慧,又体现了其运用司法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离婚按揭房产怎么分割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按揭,并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分割按揭房产按照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时按揭房产的分割。


  离婚时分割按揭房产的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同样,按揭贷款债务亦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房屋产权是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形态。根据我国第九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就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婚后另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不能改变该房屋产权为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补偿给对方。剩余的按揭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婚前按揭一方负担。


  而对于房产的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共同参与偿还按揭贷款,对方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配偶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至于增值是否要区分婚前增值和婚姻期间增值,颇有争议。


  一般是增值只能以变现时的价值为标准计算。因为假如房价在婚姻存续期间下降,造成房屋价值缩水的话,配偶一方就拿不到任何增值补偿。这与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屋所做的付出和贡献是不相称的,是不公平的。 增值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在分割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增值中的贡献,按照各自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根据我国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将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作为区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房屋的产权于婚姻期间取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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